毕业生遭就业歧视 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7-06-10 17: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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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毕业生数量的不断增多,用人单位的这些苛刻的招聘条件却明显体现了就业歧视。就业歧视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剥夺了劳动者的就业机会,违背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造成了社会的不均,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为毕业生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和机会。
以上就是关于“毕业生遭就业歧视,如此用人单位涉嫌违法”的介绍,毕业生也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