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故的责任主体涉及多方
对于3月26日的这起事故,上海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诗图认为,本次事故中涉及的责任主体是复杂的、多方的,既包括单车的所有者,也包括提供单车的提供人、未成年人的监管者以及交通事故的肇事方、路口的施工单位等。
向诗图说,上海道交条例已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即使骑行人满足了法定的年龄要求,又具有一定熟练度的骑行能力,但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监护人依法必须履行监管责任,家长应努力使未成年人的行为处于其可控的条件和范围中。
“此外,如果单车平台尽到了义务,明确限定了驾驶人必须达到相应的法定授权条件后才可享有使用权,对于没有达到条件的使用者不给予使用利,那么就具有一定程度的免责理由。” 向诗图说。
此外,向诗图表示,如果小学生是从第三方手中取得该车的使用权,那么从单车使用的授权角度来讲,无论是家长还是第三人,对于给予小学生驾驶单车便利的人,其完全应当预见把自行车交给一个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使用者,一个不足12岁的未成年人,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及现实危害,对伤亡结果当然应基于其先行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
向向诗图还称,从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来看,依据道交条例,在交通环境复杂的路口,机动车当然应该礼让非机动车先行。特别是该路口处于施工状态,多处隔板隔断不便于驾驶者观察路况的情况下,机动车的驾驶员更应当审慎对待该处路口的驾驶,而驾驶司机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对事故损害结果应具有最直接的责任。
“因为多种责任主体的疏忽大意,那些看似无关紧要的小过失环环相扣,便酿成了惨剧。”向律师表示,而对于路口施工的施工方而言,其在促进城市发展的同时,应保持施工道路的安全性及可便利通行性,对于施工路段,也应尽到提醒义务,张贴相应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的车辆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