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不服上诉,称因家属犹豫不决
医院称,赵某于9月9日凌晨2:50左右突然晕倒,经检查考虑肠梗阻有加重趋势,医生提出手术可能,通知患者家属来院协商,3:28,开始积极准备手术,在临床医生告知患者家属相关病情并提出救治建议后,患者家属迟迟不予答复,最终导致手术延迟。
院方认为,患者家属同意前,医院无权强制患者接受手术,患者家属对医生的建议没有及时作出选择,是手术延迟的根本原因,同时,在医生作出建议的同时,就已开始积极准备手术,所以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有推诿患者之嫌,显然不正确。
另外,院方认为,赵某小肠切除,是因为其腹部手术并发症造成肠梗阻,导致小肠坏死而切除,这本身就是根据救治需要所作的正常治疗行为,并非因医院的过错所致。
院方有推诿之嫌,二审维持原判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粘连性肠梗阻的治疗在临床上一般以非手术治疗为主,但非手术治疗未见明显效果或治疗中病情加重应及早确诊、手术,防止肠坏死、穿孔。
当天患者出现休克症状,情况严重时应当立即选择手术,此时巢湖某三甲医院在其具备医疗条件的情况下,建议赵某及其家属去原来的手术医院就诊或在本院手术。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知道若延误治疗时机势必加重病情,导致肠管失去恢复功能的机会,但患者及家属不了解其中利害关系,在之后近两个小时的时间内犹豫不决。
而从患者家属签字上看,共有六位家属,根据赵某妻子表述,其中有两位是赵某的姐妹,从外地赶到医院签的字。
因此,合肥市中院采纳鉴定意见,巢湖某三甲医院处理不积极、不符合诊疗常规,有推诿患者之嫌,存在延误治疗时机的医疗过失,而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机构的建议犹豫不决,对病情的控制存在不利影响。为此,合肥市中院近日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