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异常被单位送治
陈淼盛生于1943年,广东人。大学毕业后,他被分配到中国科学院工作。同年,陈淼盛被派至安徽农场劳动,回京后,开始有些“疑神疑鬼”。此后,陈淼盛娶妻育女,并从中科院调至中石化化工院下属的仪表车间任工程师。几年后,陈淼盛与妻子离婚,女儿由前妻抚养。
陈淼盛的二哥说,离婚后的陈淼盛变得孤僻,不爱理人。1984年4月,陈淼盛再婚,不幸的是,妻子在几年后出现精神病征兆。因患精神分裂症,她于1993年10月16日至1994年5月19日、1995年2月3日至11月30日,分别住院治疗。
陈妻的妹妹称,那段时间,陈淼盛非常焦虑,且很少与人交流,但仍坚持上班。
1995年10月11日,陈淼盛被单位送治于北京回龙观医院。当时,陈淼盛的妻子正在医院治疗,不知晓这一变故。在送陈淼盛进医院时,单位这样描述:那段时间,陈不喝单位的水,每天背着一个包,里面装着生活的必需品,用自备的锅做饭烧水等,以防止别人下毒。有时候会产生幻听,怀疑别人说他坏话。1990年左右的某次会议上,陈突然送给领导10元钱,称给其买营养品补养,因为他“听到”有人说领导生活困难。
病情缓解却没法出院
1995年11月底,陈妻出院后,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多方寻找丈夫,她觉得陈淼盛与单位的关系不好,所以没去找单位。1996年10月左右,她还是求助单位,才知道陈淼盛被送进精神病院。
陈妻的妹妹说,她们去探视过陈淼盛,陈淼盛意识清楚,要求出院。然而,单位拒绝配合。
陈淼盛入院一个多月后的病历显示,他不洗澡、不洗脸,存在幻听、迫害妄想、无自制力,社会功能受损,符合CCMD-2-R的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在不涉及妄想的情况下,无明显的精神异常,估计近期治疗后可缓解”。诊断中的“近期治疗”最后持续了13年。病历显示,13年间,陈淼盛反复要求出院。
病历记载,1996年3月:“病情明显缓解,要求出院,幻听完全消失,被害妄想仍然存在,生活能自理,未见任何怪异行为”;同年4月:“妄想消失,有出院要求,但是家属在广东,无人照顾,家属要求,继续住院”;同年5月:“近期接触改变,常主动打招呼,要求返回社会”;同年12月:“争取社会、家庭支持,使患者在间歇期内有重返社会的可能”。
陈妻在院外想办法。但医院当时称,入院登记表上写着“有事找单位”,医院是执行“谁送来,谁接走”的制度,陈妻接不出来丈夫。
1996年12月12日,陈妻外出时被火车撞成重伤,从此卧床不起,精神状况也每况愈下,经常入住精神病医院治疗。陈妻的妹妹说,之后,他们继续为陈淼盛出院的事情努力,但都是徒劳。
1998年12月,陈淼盛的护理记录显示“精神症状基本消失”,但他仍然没能出院。
摔伤后猝死精神病院
从1999年开始,陈淼盛的“脑电图广泛,轻度不正常”,并且被记录开始藏药。2000年,陈淼盛“开始安于住院生活,主动要求少了,不参加集体活动”。2004年,医生诊断,上述变化“考虑与长期服用精神病科药有关”。
2006年9月30日,陈淼盛出院的要求特别强烈,病历显示他“要求妻子来接他回家,或者一个人回家,未见冲动、怪异行为。反复纠缠医生,要给家人打电话,无论如何解释和劝说都没用。”不过,陈妻的妹妹告诉记者,这么多年,陈淼盛没给妻子打上一个电话。
对于单位为什么不接陈淼盛出院,中石化化工院的代理律师称,单位从来没有接到医院通知,说陈淼盛可以出院。但陈妻律师李仁兵则认为,单位的这种辩解,本身就是渎职,他认为单位应该主动去医院询问陈的病情。
2008年6月3日,陈淼盛在上厕所时摔倒,股骨颈骨折。医生会诊后建议卧床进行骨折牵引治疗。同年9月15日,65岁的陈淼盛死在医院。死亡证明显示原因为“猝死,肺炎,左股骨颈骨折”,可以联系的家属显示为陈淼盛的大哥。蹊跷的是,死亡证明上其婚姻状况显示为“丧偶”。
司法材料显示,陈淼盛入院后的所有费用都是从其工资等账户划转的,治疗费用约47万元,操作划转费用的是陈淼盛的单位。
在关于陈淼盛死亡讨论的记录中,多名医生认为,猝死与心源性因素有关,长期服用精神类药品氯氮平,可能引起心脏方面的副作用。
2009年,陈妻由姐姐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将陈淼盛生前单位中石化化工院告上朝阳法院。他们原本也把北京回龙观医院列为被告,但未获法院确认。陈妻认为,中石化化工院强行将陈淼盛送到精神病医院,且在陈淼盛被强行收治期间,拒绝她和她的家属探访,也未履行自称的“法定监护”职责。在死亡证明书上公然标注“丧偶”,擅自处置陈淼盛的遗产。她要求确认中石化化工院的行为构成违法;为陈淼盛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她赔礼道歉;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0万余元。
一审
死者哥哥表示认可单位送治
一审时,单位方表示,送陈淼盛入院时联系不上陈妻。1995年7月,单位与陈淼盛在广东的大哥取得联系,陈淼盛的大哥说他们家族有精神病史,委托单位将弟弟送到医院治疗。单位说管理陈淼盛的账户是对陈负责。单位认为没有侵权。
开庭时,单位还将陈淼盛大哥的一份委托书作为证据递交法庭。对此,其真实性被陈妻的代理律师李仁兵否认。李仁兵认为,陈淼盛当时没有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需要监护人,且其大哥也没有合法取得监护人的资格。
陈淼盛的二哥当时也出庭作证称,中石化化工院的送治得到了兄弟们的同意。他在接受采访时则称,陈淼盛一直有迫害妄想症,陈妻也有精神病,如果接回老家,兄弟也无暇照顾,毕竟各自有各自的生活。他称,自己没有看过病历。
今年6月5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石化化工院将陈淼盛送医治疗,并无不妥,没有违法性。而且,陈妻在此期间因精神疾病连续治疗,亦没有能力对陈淼盛进行有力看护。陈淼盛的死因是“猝死、肺炎”,该死亡结果与单位的送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陈妻的民事索赔和恢复陈淼盛的名誉等诉求,没有依据。至于死亡证明上婚姻状况的填写错误,陈妻没有证据证明是单位要求医院填写,她要求单位向她赔礼道歉,法院也不支持。
二审
原告坚持认为医院应为被告
宣判后,陈妻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在昨天的二审庭审中,陈妻的律师李仁兵坚持认为应当追加北京回龙观医院作为被告,以查清医院到底有没有通知单位接陈淼盛出院等问题。
李仁兵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陈淼盛“工作期间精神状况不正常”,没有证据支持。单位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必要将陈强行送至精神病院。
李仁兵指出,在实行“谁送谁接”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制度之下,如果送治人只送不接,将导致被送治人无法从医院出来,他认为,在被强制送治13年中,中石化化工院履行着从陈淼盛的工资等账户汇划医疗费用的事宜,致使被治疗的状态持续下去,这表明了单位继续送治的意图。单位怠于履行其因“强行送治”而生的照管、接出院等义务,导致陈淼盛困守北京回龙观医院,最后病死。
中石化化工院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并强调单位不是主动从陈淼盛的账户汇划医疗费,是医院开出医疗单据,单位被动支付陈的费用。
案件未当庭宣判。
专家说法精神病人权利被漠视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称,对于精神病人的送治,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立法予以规范。对于强行送医,对于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的病人,多数是监护人的行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实行入院治疗。
如果病人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不愿意住院,医生可根据病人的状况作出判断,应尊重病人本人的意见。
而对于病人可以出院的标准,精神病院一般认为应是病人回归社会、家庭不会危害自身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意志力、认识能力都已恢复。
但卓小勤指出,由于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缺失,医院常执行没有法律规定的“谁送谁接走”的制度,即使病人病情好转或者已经痊愈,如果送的人不接,病人就不能出院,这等于是变相的非法拘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还有些医院因为利益驱动,不主动联系让具备出院条件的患者出院,导致精神病人的出院权利被剥夺、被漠视。
(编辑:王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