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宁波日报》报道:我市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几个月来已经调解成功重大医患纠纷42件,至今无一例反悔,此举维护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替政府担责,为民众解忧的作用。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曾告诫市县党政负责人:对有些不稳定因素,要从体制机制等更深层面来分析解决,不能让它成为“慢性病”。所谓“慢性病”,是指那种令人头疼的社会顽症,一旦形成就难以治愈,三天两头反复发作,而且“病情”逐渐加重,往往将小事酿成大事,个案炒成热点。然而,在社会生活中,这种“慢性病”并不罕见,医患纠纷就是其中一种。以宁波为例,近年来医患纠纷呈上升趋势,重大疑难纠纷所占比例很大,有的久拖不决,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医务人员被打、医院被砸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医患纠纷之所以“拖”成“慢性病”,与少数医务人员医疗水平偏低、服务态度不好,个别患方无理取闹有关,但医患纠纷处置机制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此前发生医患纠纷后,一般通过三条途径解决:一是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过,上述途径都必须以医疗事故鉴定的真实性、权威性为前提,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又是院方的主管部门,患方往往担心“老子为儿子鉴定,胳膊肘往里拐”,对鉴定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由此增长了对医院的不信任甚至敌对情绪,加上“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怪现象的客观存在,也误导部分患方采用过激行为以达到泄愤和赔偿的目的。
因此,改革创新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势在必行。我市制定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直指医疗纠纷事实难以认定,医患双方互不信任的症结所在,聘任相关医学、法律专家,成立与当事双方没有隶属关系和利害冲突的调解委员会,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和专业化的手段,不偏不倚地处置医疗纠纷,赢得了医患双方的信任和肯定。
这事给我们的启示是,预防“慢性病”需要改革,医治“慢性病”同样需要改革。我们的一些政策、制度,是根据过去的环境条件制定的,有些本身存在缺陷,随着时间的推移,某些缺陷进一步暴露、放大,已经不完全管用或者完全不管用,如果仍然墨守陈规,“率由旧章”,肯定无济于事,甚至事与愿违。各级各地党政机关正是通过机制体制的改革有效地缓解和治愈了多种“慢性病”。比如,我市实行阶梯水价、电价,缓解了节水节电难题;海曙区实施就业项目经理人制度,聘请专业人员,集中使用就业资源,个性化指导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难;慈溪市消防大队吸收安监、特检、质检、公安刑侦等部门的专家,组建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为查清重特大火灾、疑难火灾事故原因提供智力支持,等等。
当然,改革决不可能是一件轻松惬意的事,需要以为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重新审视过去的政策、制度,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发挥创造性思维,对原有机制体制加以改造,甚至打破原来的方法、途径和体系,“另起炉灶”。这样做不仅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而且还得承担失败的风险。然而,好的改革办法就像一剂良方,必将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最终得到社会认可。当初宁波实施阶梯电价、水价时,就曾受到质疑,而现在,这项办法不是被广泛认可,并作为经验推广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