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其中提到: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200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四)其他举报奖励标准。举报涉及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可以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以上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200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重点举报奖励标准
属于以下举报的,举报奖励标准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2%:
(一)举报属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重点举报奖励情形》(附件一)中列举的违法行为或线索的,给予重点奖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重点举报奖励情形,并向社会公布;
违法行为重点举报奖励情形(药品部分)
一、举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以孕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下列违法行为或线索,且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重点举报奖励:
(一)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
(二)生产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药品的;
(三)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
(四)更改生产批号、有效期的;
(五)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
(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除外),仍然销售或者使用的。
(二)属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的;
(三)其他涉及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事件或重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
重点举报奖励标准最少不低于4000元,最高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各省均有类似政策
无独有偶,不只是上海市,其它省份也于近期更新或者发布了类似政策。下面列举几个地区的相关政策:
广东佛山>>>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政府已审议通过《顺德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办法》),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如果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被行政机关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将依据《办法》给予发放奖金,最高奖励金额可达30万元。
山东烟台>>>
近日,由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烟台市药品化妆品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发布并施行。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属于一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7%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给予奖励;属于四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每次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广东>>>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广东省食药监局又针对这个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举报线索按其真实性、有效性划分为三级:
1.三级举报最低奖励金额不低于2000元;
2.二级举报最低奖励金额不低于5000元;
3.一级举报最低奖励金额不低于8000元.
相比举报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最低100元,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每起举报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