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杉碱甲。
化学药品,50μg
口服。一次0.1~0.2mg,一日2次,疗程1~2月,或遵医嘱。根据病情和药后反应,用量和疗程可酌情增减。日剂量不得超过0.45mg。
一般不明显,剂量过大时可引起头晕,恶心,出汗,胃肠道不适,视力模糊,乏力等反应,一般可自行消失,反应明显时减量,停药后缓解,消失。
50ug,48片
国药准字H19990397
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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