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给储户多打了钱,银行方面要求储户退钱,但是遭到了对方的拒绝,这类事该怎么处理?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在某银行取了22400元,银行柜员却给了她24000元。银行结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马上联系秦小姐,要她归还多给的1600元,却遭到秦小姐的拒绝。
秦小姐认为,既然银行规定储户“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所以在这件事情上她没有错。最终,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了法庭。
其实,像秦小姐遇到的这种事情,并非第一例,在媒体上时见报道。
武汉李先生上午去银行存款90100元,银行短信提醒也显示账户存入90100元。当天下午,银行突然给他打电话,说他存款数额不对,少了1100元,要他过去补交。通过截取银行窗口视频,发现点钞机在点其中一捆钞票时显示数字实为89张,因窗口人员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当成100张存入银行。
双方经反复协商,最终李先生补交了800元,另外300元由当事银行职员承担。李先生称,300元只当是给该职员“买个教训”。
福建南平也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有个老太太到镇上银行存了1万元,在银行点清钱款后离柜。可傍晚银行清点时发现,工作人员错把20张50的当成40张50的,老太太实际少存了1000元,于是打电话要求她归还。
从法律上讲,银行不管是多给了储户钱,还是给储户多存了钱,储户多得的钱都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也就是银行。
然而,每次这样的事情一出来,当事储户几乎都觉得窝心,之所以如此,主要还在于银行柜台窗户的那个“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储户就想,既然银行可以对储户“离柜概不负责”,储户当然也可以对银行“离柜概不负责”呀!
“离柜概不负责”之类的告示,从法理上讲应该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离柜概不负责”实际上属于“不执行举证倒置”的通告,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储户主张银行少给了钱,就由储户举证,银行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少给钱;如果银行主张多给了储户钱,就由银行举证,储户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多拿钱。
显然,这种解释对储户是不公平的。银行举证储户,很容易拿出证据;而储户举证银行,只要银行不配合的话,储户是很难拿出证据的。
在此,我们不妨听听银行内部人士是怎么说的。
实际上,银行柜员每天结账时都要与柜员主管一起双人盘点钱款,如果账实不符,是一定要找出原因的;如果确认是少付给客户,是一定会找到客户补付的。
通常一旦有客户返回反映钱款有错,银行主管人员接报后,会立即停止有关窗口的营业,盘点有关柜员的钱箱,仔细调看监控录相。如果确是柜员工作失误少付给客户,就会向客户赔礼道歉,补付客户款项,并严厉处罚出错柜员。
其实,“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最早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那时科技还不发达,银行更没有监控设备,坚持“现金当面点清”自然是有必要的。否则离开柜台之后,一旦有储户以种种理由说钱给少了,是不好调查的。
然而现在不同了,银行的各种电子监控设备已经非常齐全,如果真的发现钱款方面出了差错,应该是不难找到证据的,所以也就不用再抱着“离柜概不负责”的教条了。
换言之,银行“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提示牌,是时候撤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