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微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方便,但是如果不正确地使用,很可能会触犯相关的法规。记者从杭州上城区法院获悉,因多次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含侮辱、贬损某公司及相关人员人格的言论,该院近日判决认定刘某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要求其在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中连续五日发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刘某是B公司发起人、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电力系统某知名公司A公司对B公司进行增资,成为B公司的大股东。后来,在B公司运营中,刘某与A公司产生纠纷。
2015年7月19日,B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刘某辞去总经理职务。2016年4月27日,B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解散前后,刘某多次在朋友圈发布“A公司自投资B公司起就开始整垮B公司的计划”,以及包含“黑心企业”、“强盗公司”、“黑心狠毒,诓骗、抢劫、掠夺”等侮辱性字眼的言论,辱骂A公司及相关人员,并声称将撰写纪实文学,揭露A公司的“恶行”,并将引子、框架及人物介绍(实名)在朋友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