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做过医院副院长的职业医生,持续九年状告哈药三精,至今仍没得到预期的成果。
面对哈药集团强大的广告攻势,医生高呼:“消费者买药后没有起码的知情权,发生不良反应后没有诉讼药品的取证权”张志祥几乎每星期都会上一次网吧,一边密切关注刺五加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的进展,把“控诉‘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液’”的帖子发到国内各大门户网站的论坛;一边打开自己的邮箱,把资料发给天南海北的从未谋面的律师、媒体记者、医学专家,寻求援助。
上述的举动,九年来张志祥已经不知重复过多少次。
张志祥说,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的检测方法是原子吸收法,忻州市卫生防疫站检测是用的银量法,这两种技术是非常可靠的,是各级检测机构的通用方法。但哈药三精及主管部门认为他的检测程序不合法、不权威,不认可他的检测结果。
九年只为讨个说法,张志祥为何如此执著?
面对记者的疑问,张志祥说,“梅花K”、“刺五加”等一系列不良反应事件均是现行药监制度存在漏洞的必然产物。生产企业可以漠视药品不良反应给患者带来的潜在危险,甚至可以与医疗机构共谋,对药品不良反应讳莫如深、守口如瓶,大肆宣扬产品的正面疗效。而消费者买药后没有起码的知情权,发生不良反应后,诉讼药品生产厂家却没有自行取证权。消费者是应该任由药企把自己当成小白鼠,还是应该让厂家给个说法,防止类似事件一再发生?
葡萄糖酸钙怎可随便饮用
哈药三精旗下有两个家喻户晓的产品,一个是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另一个是三精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两个产品名称只有一字之差,产品性质却完全不同,前者是国药准字号的非处方药品,后者则是保健品。
药品的职能就是治病救人,非处方药品,只是经法规许可放宽了出售和使用的自由度,并不是说只能作为非处方药使用,更不代表任何情况下都无须医师处方便可自由使用。事实上,许多药物既有处方药身份,又有非处方药身份;而保健品则为身体保健之用,可以经常吃,起着强身健体的功效。作为药品,必须经过大量的临床验证,而且必须通过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有严格的适应症,治疗疾病有一定疗效;而作为食品的保健品,则没有治疗的作用,不需要经过临床验证,仅仅检验污染物、细菌等卫生指标,合格就可以上市销售。
张志祥说,2000年时,他就控告哈药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广告——“离子钙,吸收快,酸酸甜甜我们爱”是虚假广告。“稍有化学常识的人就知道,单把钙离子拿出来是不可能的,而从医学角度说,葡萄糖酸钙在肠腔内吸收前,没有生物化学方面的分解过程”;而另一条广告,“服用葡萄糖酸钙,长智力,长个子”是纯粹的误导消费,因为营养均衡才是长智力长个子的关键,难道食物就没有钙?难道所有的孩子都缺钙?
但现实与他努力的方向恰恰相反,哈药的广告越来越多。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是药品而非保健品的性质被绝大多数消费者完全忽视了,从而出现了全民缺钙的现象。一个国准字号的药品被当做保健品随意饮用,本身就会给服用人群造成安全隐患。原因很简单,不是所有的人都缺钙,不缺钙的人群如果经常服用补钙产品,会造成体内钙过量,危害很大。
张志祥说,补钙虽然重要,但并非多多益善,对不同年龄的人有不同的标准。钙是儿童生长发育,尤其是骨骼生长所必须的重要营养元素,而锌的益脑功效也早已经过临床实验证明,得到全球医学营养界公认。然而,大多数家长却忽略了一个适度的问题。
科学研究表明,儿童肠胃功能较弱,补钙应以食补为主,服用钙品时应特别小心,补钙过量会造成低血压,并使他们日后有罹患心脏病的危险。补锌过量造成锌中毒则表现为食欲减退、上腹疼痛、精神委靡,甚至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
记者登录“三精论坛”(http://www.sanjing.com.cn/bbs/index.asp)则发现,很多孩子三四个月的时候,家长就开始让他们服用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
一个“飘和默言”的网友问:“我家宝宝九个月,以前每天都喝葡萄糖酸钙,近两个月来突然不肯喝了,不管兑不兑水都不喜欢喝,怎么办?”名为guohaiyan的论坛管理员回答说:“请您试下兑适量的水后加些糖给孩子喝!”
另一个名为iuulan的网友则问:“孩子三个月了,刚开始喝酸锌和酸钙,一次喝半支,现在有点拉肚子,一天拉六七次,还能继续喝吗?”管理员guohaiyan回答说:“您的孩子三个月,胃肠功能还很弱,按照用量是应该每日喝半支,请您分几次给孩子进补,现在您的孩子正在拉肚子,请您给您的孩子停止进补,等症状有所缓解后再继续进补!”
《中国财富》记者调查时发现,很多购买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的儿童家长,都没有留意该药是药品还是保健品,只是感觉“孩子好像缺钙”,或者“多喝点是对孩子有好处”就买了,而他们绝大多数都没有去医院给孩子做微量元素检查,以确定孩子是否真正缺钙。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好转,近二十年来中国儿童的营养现状是,一方面是沿海地区的儿童严重的营养过剩,城市儿童少年肥胖流行程度已接近发达国家;一方面是中西部地区的部分农村儿童还严重的营养不良。但贫困地区的孩子对诸如“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之类的“保健品”,根本无力购买。一个做过医院副院长的职业医生,持续九年状告哈药三精,至今仍没得到预期的成果。 面对哈药集团强大的广告攻势,医生高呼,发生不良反应后没有诉讼药品的取证权 张志祥几乎每星期都会上一次网吧,一边密切关注刺五加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
“上了他们‘磨嘴皮’当”
张志祥说,女儿四次服用的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分别购买于上海、忻州、榆次、太原四个城市,每次服用后都会出现腹泻。
他收集到的案例中,严重病例约占总病例的1/10。严重病例腹泻难以控制,病程长达20多天,体重骤减,体质变差,严重影响了儿童的消化系统及生长发育。2001年法院开庭审理时,他女儿的体重比正常体重18公斤竟然少5公斤。
但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的说明书上,没有任何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及禁忌,药厂对消费者出现腹泻不愿意承担责任,亦不愿意调查腹泻情况。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第37条、第14条规定。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药品生产企业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需进行详细的记录、调查,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表格上报。
2000年10月27日,张志祥以哈药三厂不问不访受害儿童、不调查登记不良反应病例、故意违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行为,向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查处被告违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行为,判决被告停止违法广告的播放,赔偿原告1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向原告当庭道歉等。
但结果“很令人失望”,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的所有诉讼请求。
2000年11月15日,针对药监局不查处哈药三厂、不履行监测不良反应的法定职责、蔑视自己小孩及众多儿童健康权、不对该药履行再评价等不作为行为,张志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药监局提起行政诉讼。
五天后,北京市一中院以“原告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1条,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2000年11月29日,张的行政诉讼案上诉到北京市高院,请求二审法庭查清楚原审法院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哪一项裁定的?同时,请求二审法庭改判、进行实体审理。
二审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维持一审裁定的终审裁定(2001高行终字第9号),二审法院同样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而且同样没有注明不符合第41条的哪一项,裁定书中亦没有提到是哪一项。
张志祥说,上述几个官司输得“不明不白”的,国准字号的药,说明书中没有标示任何不良反应,三精公司没有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法规”对病例进行法定的调查、登记和上报,长期违反药品法规的事实很明显,怎么就会输掉呢?
2000年末,当对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的检测结果出来后,张志祥又开始向各级主管部门投诉哈药产品“致泻”,但“厂家和主管部门不认可”,投诉结果一直不“理想”。呼吁、投诉、诉讼均四处碰壁,反而激发了张志祥不讨个说法绝不罢休的决心。
张志祥说,几年来的诉讼和自己通过互联网控诉,哈药和主管部门总是在“很微妙”的时机找他谈判,不让他上告。
2007年7月,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后,8月,三精公司便派人来山西忻州找张志祥商谈。商谈开始时,三精公司明确表态,愿以抚慰金形式全部补偿张志祥的损失,包括药监局和法院给他形成的损失。但是拖到“郑案”风头过后,他们根本不想兑现商谈开始说过的话。
2007年10月中旬,三精公司经药监局“协调”,提出给付他抚慰金的数额相当于他全部损失的30%,以此交换他对药监局、三精公司、北京两级法院和上海两级法院的“一切控诉权”,要求他接受抚慰金以前出具“放弃一切控诉权”等内容的单方承诺书。但他不同意对方给付的金额,提出“补偿我2/3损失,可以核实一项补一项”。但药监局和三精公司认为,“抚慰金”不同于补偿款,不可能补偿2/3损失。张志祥事后得出的结论是:“我上了他们的‘磨嘴皮’当,用了一年多时间,谈了拖,拖了谈,度过了‘郑案’的非常时期。”
2008年9月11日,媒体曝光了三鹿事件。9月25日,国家药监局指令忻州市忻府区药监分局介入事件调查。分局局长带领三位执法监督人员入户下访,调查、登记和上报病例,但具体的不良反应报告单位空缺。
对此,张志祥说:“未登记和已登记的受害儿童家长都有意见,向药监局提出质疑、登记,依照法规,三精公司始终无权逃避调查、登记职责,怎么把职责转移给药监局。三精公司对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拖延了九年,是严重违法的,药监局如何追究三精公司的拖延责任问题?”
当然,张志祥及几位受害儿童家长没有得到答复,不管是来自药监局的,还是三精公司方面的。